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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无害化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sc@mee.gov.cn,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0日前。
在我国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明确含 ODS 废物的销毁技术要求,规范处置含 ODS 废物,对于加强 ODS 持续监管,减少 ODS 排放,保护臭氧层,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保护臭氧层,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无害化处置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回转窑焚烧处置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废物过程中涉及的接收、贮存、处置等环节的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采用顺流式回转窑焚烧技术处置含 ODS 废物活动的环境管理。本标准不适用焚烧处置甲基溴的环境管理。
总体要求:
1.含 ODS 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尽可能对含 ODS 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含 ODS 废物的销毁处置量,控制环境风险。
2.含 ODS 废物焚烧处置包括含 ODS 废物的接收、贮存、处置等工艺环节,应实现各工艺环节的有效衔接。
3.处置含 ODS 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4.含 ODS 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和处置。对于含 ODS 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满足危险废物的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技术和管理要求。
环境监测要求:
含 ODS 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 GB 18484 中环境监测要求进行环境监测。
环境管理要求:
1.含 ODS 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含 ODS 废物处置单位应建立 ODS 环境管理台账,全程跟踪记录 ODS 流向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含 ODS 废物处置单位应对从事 ODS 销毁处置相关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 ODS 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应急处理等。
4.长期从事含 ODS 废物处置的单位每三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参照 HJ 561 相关内容执行。其中,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还应包含溴化氢含量,排放的废液量和固体废物量,废液和固体废物中 ODS 含量,PCDD/PCDF 排放速率和固体中 PCDD/PCDF 含量等。
5.含 ODS 废物处置单位应妥善保存 ODS 环境管理台账、培训记录和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记录等资料,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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